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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来往於内地与香港之间须受到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往来办法》)的规限。根据《往来办法》,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须持有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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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来往於内地与香港之间须受到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往来办法》)的规限。根据《往来办法》,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须持有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据从公安机关方面了解,香港居民持有效《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内地未有受居住期限及不准工作的限制。

  以上资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供

  就业规定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所称香港居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该规定适用於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许可制度。他们获批准受聘於内地用人单位就业,会获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

  该规定亦订明,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据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於2005年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此条适用于劳动关系在内地的人员,如属由台、港、澳地区派遣到内地工作而其劳动关系不在内地的人员,此条不适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6月公布的新规定,由2005年10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暂住手续

  根据上述《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香港居民,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据从公安机关方面了解,虽然内地目前对香港居民的就业管理并未与出入境管理制度挂勾,唯按照有关户口管理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暂住(包括投资、就业)须办理暂住登记。在内地暂住的香港居民,如在宾馆、涉外公寓等地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据公安机关向驻京办表示,香港居民来内地投资经办三资企业或在外商驻内地机构任职,需暂住时间较长的,可申请办理“暂住证”。由於内地某些机关如海关,车辆管理所等实施的管理办法都与“暂住证”制度挂勾,取得“暂住证”可以为他们在付运物品进入内地、购买汽车、申办驾驶执照等事宜上提供便利。发出“暂住证”的具体细则,目前全国并无明确的统一规范,各地的公安机关是通过各自的行政措施作出规定。例如在北京,“暂住证”可发给长住三个月以上人员,暂住满壹年可办理延期手续。

  (以上资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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