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2021-08-09(一)缴存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0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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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一)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年薪制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存款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5%和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内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效率提高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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