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高龄老人津贴政策依据(附政策原文)

2021-09-022021年,深圳发放高龄津贴的政策为《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原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老年人津贴支付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21年深圳高龄老人津贴政策依据(附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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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2021年,深圳发放高龄津贴的政策为《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老年人津贴支付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老年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老年人津贴支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方便、高效、精准服务的要求,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老年人津贴。

  第五条老年人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老年人津贴的发放。

  第七条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和比对。

  第八条老年人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新区,下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津贴。

  第九条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管理依托深圳智慧养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养老平台”)。

  第二章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十条高龄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为发放依据,根据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在申请时应提供颐年卡智慧养老金融账户(以下简称“颐年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银行等单位应当为未办卡的申请人提供办卡服务。

  第十一条高龄津贴申请办法:

  (1)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收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登记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2个月通过市政府短信平台推送申请高龄津贴提示信息。老人通过短信回复“同意”,视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智慧养老平台、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在线申请。

  (三)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申请高龄津贴,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申请服务。

  第十二条高龄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高龄津贴资格条件且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如其手机号码变更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向颐年卡发卡银行报告更新情况,以免影响收到高龄津贴申请、发放等短信通知。

  第十四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于每年5月、11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智慧养老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资格认证。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通过主动到社区检查、预约社区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的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第三章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五条高龄津贴实行属地管理,按月按发放标准发放,自批准之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应当动态管理

  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津贴审核确认,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支付至颐年卡财政账户,并在支付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深圳某月高龄津贴”。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在老年人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社区工作机构录入老年人津贴补发名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民政部门,报区,审核后对补发清单进行核实,并根据民政部门区最终批准的补发清单进行补发。

  第十八条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第四章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地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准,

  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二十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四条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发放政策。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发放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参加资格认证、办理颐年卡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区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民〔201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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