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几十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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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几十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第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第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000万“体制内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改革的范围包括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人力资源类条目国务院国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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