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满10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养老金吗?_重复

原标题: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满10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养老金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岁,女性干部55

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满10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养老金吗?_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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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满10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养老金吗?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岁,女性干部55岁,男性60岁)

  注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待遇低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确认待遇领取地的两种基本情况: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上下滑动查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提醒: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2、广东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举例1:小王1997年-2008年在深圳工作,参保11年,2009-2019年去上海工作,也参保11年。如果2019年之后返回户籍所在地福建工作并参保,那么待遇领取地在哪?

  答案:户籍所在地福建。(户口在福建,社保关系也在福建)

  举例2:小王是福建户籍,1997年-2008年在深圳工作,参保11年,2009开始去上海工作,并且一直在上海工作并参保10年以上,待遇领取地在哪?

  答案:上海。(社保关系不在户口所在地,而且在社保关系地上海缴费年限满10年,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

  举例3:小王是福建户籍,1997年-2008年在深圳工作,参保11年,2009开始去上海工作,在上海工作参保只有8年,回到福建后未工作也未参保。待遇领取地在哪?

  答案:深圳。(因为在上海不满10年,所以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深圳)

  举例4:小王是福建户籍,如果小王在每个地方都没有缴纳满10年,还能领退休金吗?

  答案:可以,待遇领取地在户籍所在地福建。(均未满10年,则在户口所在地)

  养老金主要受到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缴费基数以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影响,并与之成正相关!

  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一)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社保的,其退休工资有以下几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统筹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总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指数×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释:月平均缴费指数=每月缴费指数之和÷总缴费月数

  月缴费指数=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计发月数

  假设你退休时深圳上一年社平工资是元

  假设你的缴费年限是35年,那么累计缴费时间一共是(35×12)=420个月。

  假设你每个月一直按照深圳市上年度社平工资水平缴费,那么你的月平均缴费指数为1,月缴费指数也是1。

  月缴费指数=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月平均缴费指数=每月缴费指数之和÷总缴费月数=1×420÷420=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指数×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那么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你的统筹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35×1%

  =3500元

  假设你60岁退休,对应计发的月数是139月,假设你的个人账户累计总金额为30万元

  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计发月数=÷139≈2158元

  也就是说你退休后,每月可以领3500+2158=5658元

  温馨提示:个人账户余额支取完后,这项待遇还会按原标准发放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社保的(包含正式调入人员),其退休工资主要由有以下几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还将增加一项——调节金。(上下滑动查看详情)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跟前面说的一样。咱主要是看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第一部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情况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的

  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情况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

  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30%

  过渡性养老金(第二部分)=100+“总缴费年限”×4

  过渡性养老金待遇还包括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每月100元和“缴费年限津贴”:

  ①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2009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从首次享受养老待遇月份开始,享受广东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100元。

  ②“缴费年限津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就是你最后到手的过渡性养老金啦

  调节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每月300元调节金:

  ①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户;

  ③在深圳实际缴费满10年。

  如果你是单位在职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即使已经缴满15年,单位仍需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直至退休。

  如果你是参保就业人员,在缴满15年养老保险后,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

  顾名思义,就是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还没缴纳15年且满足延缴条件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分以下情况:

  深圳户籍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的,可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非深圳户籍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上,可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广东省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满10年以上,可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当按规定延缴后仍然不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如果您是深圳户籍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有一个月以上的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3)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注意: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在本市无达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在异地有达龄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但不符合异地办理退休且不符合异地延/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将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后,可在本市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如果您是广东户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同时应符合上款三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如果您是港澳台籍人员:

  最后参保地是深圳,可自愿选择深圳市作为继续缴费地申请延缴。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参照省内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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