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为条件的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等等。
一、以为条件的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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