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

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第一步: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并点击。第二步:进

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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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粤省事居住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并点击。

  第二步:进入后找到“服务”——“户政(治安)”并点击(往下滑就能看到了),点击后会提示登录。

  第三步:按照提示进行人脸识别或支付密码登录。

  第四步:登录成功后选择“申领居住证”,接着阅读申领须知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

  第五步:选择“办理条件”,随后会要求填写对应的资料,只需要按照提示填写即可,部分城市可能要求提供图像号,这个号可从照片回执处获取。

  居住证办理条件

  我国居住证制度,是一项除了保护城市流动人口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社会福利待遇,也保障了城市流动人口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应该享有的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公民在离开户籍所在地,至其他城市生活或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并且满足在所居住的城市有合法且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处、在居住的城市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可直接至所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居住房屋的租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

  拓展内容:长期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办理

  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上海长期居住证办理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房屋租赁备案);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且需单位做好用工备案手续);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签注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持证人待遇

  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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