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居住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实施。新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请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暂停。新居住证不再以就业登记为前提条件,参保登记视为就业登记。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一年期还是十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发新证。市民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新居住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实施。新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请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暂停。新居住证不再以就业登记为前提条件,参保登记视为就业登记。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一年期还是十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发新证。市民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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