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或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 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②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③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④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⑥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