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户口迁移新政策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户口迁移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原标题:济南拟取消购房落户

2017户口迁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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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户口迁移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原标题:济南拟取消购房落户:4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即可

  

济南拟取消购房落户限制,济南落户口新政策2017。昨日,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通过济南市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济南取消投资纳税、购买房屋等落户限制,调整完善人才引进、政策迁入、亲属投靠、居住就业等落户标准,适应省会城市中心、次中心、卫星城不同区域发展需要,实行分区域分类别户口迁移政策。

  

一、优化落户政策。

  

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大桥和桑梓店街道除外)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除外)。对上述五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基本条件,优先吸纳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型人才、创新创业人员及有能力在该区域稳定就业生活的人群落户。

  

1、人才落户。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该区域落户:

  

(1)符合济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2)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3)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居住就业落户。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持有居住证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3、政策落户。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调入、接收、安置或个人申报的下列人员,可在该区域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4、引进项目落户。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成建制落户。

  

5、亲属投靠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该区域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

  

(2)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父随母自愿。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依法收养子女。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社局等单位配合)

  

(四)鼓励落户政策。

  

实施范围为: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对本市市内五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以外常住户口人员,在该区域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同时,在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方面,同等享有第(三)条优化落户政策,以加快产业及人口转移聚集,分担城市功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社局等单位配合)

  

(五)放开落户政策。

  

实施范围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全域。在该区域全面放宽落户政策,吸引补充外来人口落户,推动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就地转化。

  

1、在长清、章丘两区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同时,在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方面,同等享有第(三)条优化落户政策。

  

迁入长清区、章丘区落户满2年居民及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市区范围内相关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2、在平阴、济阳、商河三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落户。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市区具体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社局等单位配合,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六)推进济莱协作区户口迁移同城化。

  

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人员,迁入本市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

  

(一)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手续材料及流程

  

(二)亲属投靠落户办理所需证件

  

1、被投靠人(在济一方)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③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抚养证明

  

④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于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⑤《独生子女证》(仅限于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三)亲属投靠落户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七、济南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落户条件、办理流程

  

(一)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落户条件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回原户籍所在地落户

  

2、由安置部门接收,与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官,或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复员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3、由安置部门批准被我市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3年、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异地安置退役士官。

  

(二)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落户办理所需证件: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3、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左边明信右边、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

  

4、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济落户的)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投靠的)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7、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落户办理流程

  

1、符合基本条件第1条的,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当场办结

  

2、符合基本条件第2、3条的,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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