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婚迁类户口迁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等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已婚人员
办理材料:
(一)结婚入户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方或男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其未成年子女归其抚养的证明(如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公证的离婚协议等)。
重要提示:
1.符合省公安厅户口迁移相关城乡分类代码要求;
2.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投靠父亲或母亲;
3.迁入地涉及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土地利益的,能否迁入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