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上海全市25个受理点可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自9月1日起,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上海市公安局按照“就近、便利,覆盖全市各区”的原则,在全市设立了25个受理点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9月1日起,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

9月1日起,上海全市25个受理点可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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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月1日起,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上海市公安局按照“就近、便利,覆盖全市各区”的原则,在全市设立了25个受理点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9月1日起,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至本人居住地所在区的受理点申请办理。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因需要采集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本人需一同前往受理点)。监护人应当同时交验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需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递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一)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一)前往居住地所在区的指定受理点申领居住证,就近采集人像信息(受理点及人像信息采集点信息附后):   1、拟前往黄浦、长宁、静安、虹口等区受理点申领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需先就近至本区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人像信息,   2、拟前往本市其他区受理点申领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可直接至受理点内的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人像信息,   3、申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包括不满16周岁的)都应当采集人像信息;   (二)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四)信息登记,居住地住址信息核对;   (五)采集指纹信息;   (六)选择领证方式;   (七)打印《证件受理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字;   (八)取得《证件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一)受理点领取。本人凭《证件领取凭证》,按规定时间至受理点领取;   (二)自愿选择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邮政速递范围为上海市市内,费用为邮政速市内快件收费标准(每证每件15元)。邮政物流投递人员收取《证件领取凭证》后,将装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邮件交由签收人查验,并收取15元。如上门投递失败且无法联系到申领人,将退件至受理点,由申领人前往受理点领取。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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