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济宁市柔性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和管委会人力资源部、社会事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柔性引进人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济宁市柔性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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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和管委会人力资源部、社会事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柔性引进人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济宁市柔性引进人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招引力度,根据《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市外(海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退休特聘、候鸟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市外(海外)人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采取“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等重大战略,重点引进全市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章引才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引才主体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中央及省属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等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企业一般拥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五)能够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满足用人单位合作需要,能够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在职人员须与本人全职工作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四)不存在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六条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聘请市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与市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等开展工作。

  

(三)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市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

  

(四)退休特聘。用人单位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市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用人单位通过在济宁市内设立“候鸟”人才工作站,吸引济宁籍在外高层次人才返乡就业创业,共做“城市合伙人”。

  

(六)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三章政策待遇

  

第七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市内设立“候鸟”人才工作站,设站满1年后对引才效果进行考核,经考核优秀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经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在海内外智力密集城市设立“人才飞地”,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的市外科技孵化器和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市外专家工作站,市财政3年内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市外在职或者退休院士来我市从事创新研究,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满2个月的,协助申请省级聘任院士相关资金支持。留学归国人才来我市创业,可协助申报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予以资助。

  

第十条市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以柔性方式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开放。鼓励市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市单位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市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外市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市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口、身份、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以在引进单位参加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范围,引进单位可以使用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第十二条柔性引进人才作出重大贡献且累计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申报参评济宁功勋人才、杰出贡献人才。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三条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以在聘任单位成本中列支,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柔性引进人才获得企业计缴所得税后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高于60万元的,可以直接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

  

第十四条对我市用人单位从市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济行政区划内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50%的比例给予人才最高20万元人才补贴。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柔性引进人才在济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签订协议,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目标责任。内容应包含:

  

(一)人才柔性引进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人才柔性引进期间医疗、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等事宜。

  

(三)柔性引进人才的成果、专利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四)柔性引进人才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技术专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其效益分配方式等事宜。

  

(五)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申办“山东惠才卡”“圣地人才一卡通”,人才凭卡获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问题。支持各县(市、区)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做出重要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专家体检、休假等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此前我市发布的文件规定中,关于柔性引才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给予人才个人的补贴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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