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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外定居、留学人员回国落户材料
国外出生子女回国内落户:
1、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持国外结婚证书的需提供我国使馆出具的认证书);
2、父或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或母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未注销的持户口簿、身份证);
5、国外出生证明(需公安机关指定部门翻译);
6、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归国港、澳、台胞办理落户:
1、落户申请书;
2、省公安厅开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港、澳、台居民《定居证;
4、港、澳、台胞《证件收缴证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
5、婚姻状况证明(在港、澳、台领取结婚证的,需经港、澳、台律师行认证);
6、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国(境)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出国人员,回国在我市恢复户口,需经市侨办批准:
1、落户申请书;
2、《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及复印件;
3、省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回国定居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复印件;
4、华侨回辽定居申请表;
5、原户口注销证明;
6、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包括资料页、延期页、最后一次入境边防验讫章护照页、境外居留证明复印件;
7、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提供国外的婚姻关系证明,需经驻该国的中国使领馆将其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证);
8、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在国(境)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出国人员,回国在我市恢复户口:
1、落户申请书;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公民出境回国恢复户口通知单;
5、原居民身份证编码表复印件;
6、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提供国外的婚姻关系证明,需经驻该国的中国使领馆将其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证);
7、被投靠人户口簿、户主身份证、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原籍既不在我市,也不在我市注销户口的,但回国后在我市就业的留学人员办理我市户口:
1、本人申请书;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劳动或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手续;
5、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提供国外的婚姻关系证明,需经驻该国的中国使领馆将其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证);
6、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原籍在我市,在外市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办理户口手续:
1、《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领取,在该表“申请恢复户口理由”一栏中必须写明“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原居民身份证编码表复印件;
5、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提供国外的婚姻关系证明,需经驻该国的中国使领馆将其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证);
6、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我市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1、《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领取,在该表“申请恢复户口理由”一栏中必须写明“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2、原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3、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原居民身份证编码表复印件;
5、有效签证页复印件、最后一次入境边防验讫章护照页、护照延期页复印件;
6、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提供国外的婚姻关系证明,需经驻该国的中国使领馆将其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证);
7、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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