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分配审批规范

一、政策条件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法【1992】23号)、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规定。凡符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分配审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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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条件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法【1992】23号)、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规定。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出留学回国证明,并向国内有关人事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手续。

  

二、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审批工作。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复核—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拟调人选须报经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意。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并统一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通知单,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一份发往北京分院(分别用于办理落户手续和北京分院文书档案存档,留学回国人员个人档案存放复印件,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通知单后,应及时协助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通知单、人员进京审批等材料。

  

三、审批留学回国调整人员

  

(一)所需审核材料

  

1、主调人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学历学位证书、结婚证书、京外单位档案同意转出函。

  

2、随调人员。须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3、随迁人员。主调人员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须审核无业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符合随迁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迁京,须查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和相关材料)及在校证明。

  

4、留学人员及家属户口。留学人员如出国前户口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可不迁回原籍,直接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出国前已是北京的常住户口,留学出国后注销的,也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如出国前是单位的学生户口或出国前不是北京的常住户口已注销必须迁回原籍后再将户口从原籍迁往北京。凡是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孩子,回国后须先将户口投靠亲属落在国内,再从国内随留学人员随迁到京。在国外出生的二个子女,户口落在国内后,在户口当地的计生办出具免于处罚二胎的证明,以及在国外出生证明和国内翻译公司翻译的证明。

  

(二)审核要点

  

1、审核调入人员是否属于留学回国人员调整范围。

  

2、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查验主调人、随调随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附表6)、《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附表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8),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四、办理接收留学回国工作人员上报材料

  

1.《关于接收留学人员XX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所发文号);

  

2.《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1份),并附二寸彩色照片2张;

  

3.《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1份);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份);

  

5.出具住外使(领)馆开出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2份);

  

6.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2份)

  

7.留学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份);

  

8.留学人员及家属《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

  

9.留学人员出国前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档案转出函原件(复印件1

  

份);

  

10.留学人员家属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和复印件

  

1份;无业证明(复印件2份);

  

11.留学人员《结婚证书》复印件(2份);

  

12.留学人员随迁系独生子女的须附《独生子女证明》和《出生医学证

  

明》复印件(2份);

  

13.留学人员在国外出生一个子女,须有国外出生证明和国内翻译公司或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2份);留学人员在国外出生二个子女或已在国内生育一子女,又在国外生育一子女的,须附当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开出免于处罚二胎的证明复印件(2份)。

  

(二)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简要介绍拟调人的基本情况,及学习、工作经历;二是在国内、国外工作学习期间的主要工作成绩和本单位选调到京理由,明确到京后拟安排部门、岗位和拟任职务;三是说明随调、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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